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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庄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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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辽宁
源发布时间: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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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庄河市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庄河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我局参照《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研究形成了《庄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庄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起草说明(附件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30天),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庄河市新华路一段129号 庄河市烟草专卖局(邮编:116400)。来信请注明“《庄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andj@dltobacco.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

联系人:潘德礁;电话:******

附件:1.《庄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2.《庄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编制说明

 

 

大连市庄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14日        

 

 

附件1

庄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庄河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庄河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市烟草专卖局”)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的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便民利民、均衡发展的原则,并充分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既存客户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准入条件。

第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问题导向、守正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和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布局规定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的******街道、乡镇为最小市场单元,根据结合单元人口数量、区域面积零售点存量和辖区市场需求等指标,综合确定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单元指导数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于1月底前通过行政许可窗口及大连烟草外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每年1月底、7月底对外发布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单元指导数95%的,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单元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单元指导数100%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市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市烟草专卖局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均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消防安全标准的、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属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储易挥发类物质影响卷烟质量存在吸食安全等。(因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许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的,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区域;

(十一)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区内、商业办公楼等,除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地面一层的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场所

(十四)主营食品、粮油、蔬菜、鲜肉、服装以及小商品批发零售的大型综合类市场(建材、汽贸、厨具、卫浴等专业市场及生活区惠民市场内超市、便利店除外,最多不超过2户);

(十五)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单元指导数上限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

第十二条 在未达到单元指导数上限的前提下,零售点设置应符合以下最短可通行间距标准:

(一)******街道)政府所在地及原花园口经济区政府所在地邻近两个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应不小于100米;

(二)除本条第一项地区外,其它地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200米

(三封闭住宅小区内,最多可设置3零售点(封闭住宅小区内不相通临街商铺除外),且申请场所与最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100

(四)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申请场所与最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0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单元指导数和最短可通行间距限制:

(一)自主经营且经营场所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经营场所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三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申请的; 

(四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且无其他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的,自注销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五******幼儿园灭失、搬离,原持证人在经营场所、经营性质、经营主体均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四 能够出具合法有效证明的烈属、庄河市本市特殊群体(特困户、低保户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但需符合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减半标准: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飞机场、火车(含高铁、轻轨、地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按照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区域)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和超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但需符合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标准:

(一)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按区域内人员数量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学校等,为满足校园内教职工、学生的需求,按教职工、学生数量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

(三)未设置零售点的新建封闭住宅小区(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且已经交付使用的,且与封闭住宅小区内不相通的临街商铺除外),申请场所与最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100米,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

第十七条 位于一楼对外开放且经营场所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和超市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受单元指导数限制,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减半。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国家养老金待遇的除外),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受单元指导数限制,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可缩减20%。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不受指导数和距离限制,市烟草专卖局应组织开展集体讨论: 

(一)因辖区新增大规模项目,导致人口大量涌入,辖区零售网点不足以满足消费需求的;

(二)有政府相关政策需要扶持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扶持的。

第二十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卷烟、电子烟)的雪茄专业店,满足以下条件,可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

(一符合行政区划所在地雪茄烟布局数量要求;

(二经营场所位于辖区核心商圈或重要商圈,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三)具备雪茄烟经营必要的存储、展示、品鉴等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的需求;

(四具备与雪茄烟零售业务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

已取得专业雪茄店许可的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第二十二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规定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实际用途为住宅、公寓楼、写字楼、车库、地下室、储藏室、阁楼,住宅公寓和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不可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 规定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封闭住宅小区”,是指住宅周围修建围墙、护栏,实行封闭式管理或出入口由安保人员统一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内部以及与小区一体并可以直通小区内部的临街门头。

第二十六条 规定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租赁销售(机动、非机动)、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品店、药妆医械、洗涤护理、鲜花店、烘焙店、水果蔬菜、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废品回收、农资农具、科教文卫、创意设计、摄影摄像、中介服务、安保服务、宠物服务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临近两个零售点间距;

四)在测量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等四类卷烟零售业态类型时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娱乐服务类(设有地面一层对外全开放卷烟经营场所的除外)、其他类业态及雪茄烟专业店,经审核确认后,不作为零售点间距的测量参照。

(五************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街道)政府所在地及原花园口经济区政府所在地是指大郑镇(大郑村)******街道(永胜村)、原花园口经济区政府所在地(迎春社区、玫瑰社区)、城山镇(城山村、大营镇(大营村)、徐岭镇杨树房村)、太平岭乡太平岭村)、蓉花山镇(蓉花村)、仙人洞镇(冰峪村、步云山乡(谦泰村)、塔岭镇(子村)、兰店乡兰店农场生活区)、吴炉镇吴炉村)、黑岛镇(山南头村)、青堆镇(东街委、西街委、中兴社区、牌坊村)、鞍子山乡(鞍子山村)、栗子房镇(林坨村、范屯村)、光明山镇(财主房村)、长岭镇长岭村)、荷花山镇(芙蓉村)、桂云花乡(桂云花村)石城乡(光明村)、王家镇东滩村、林疃村)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小于”“达到”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庄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本规定自2025xx日起实施。原《庄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庄烟专〔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庄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庄河市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卷烟经营盈利水平呈现较快增长,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激增,许可证增长比率与常住人口增长比率明显失衡,极易形成无序、恶性竞争,也不利于卷烟货源这一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影响了卷烟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要求,持续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一步稳定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烟草消费、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庄河市烟草专卖局主动适应形势变化,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制定了《庄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制定依据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我局严格依法履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制定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采取******街道、乡镇组合为最小市场单元,设定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全文共计三十三条:

(一)第一条 总则

(二)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三)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

(四)第四条 合理布局规划的原则

(五)第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工作的原则

(六)第六条 合理布局规划的模式

(六)第六条 指导数计算及发布规则

(七)第七条 指导数调整信息的发布

(八)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划分标准及发布规则

(九)第九条 受理及审批排序原则

(十)第十条 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情形(申请人)

(十一)第十一条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情形(经营场所)

(十二)第十二条 在未达到单元指导数上限的前提下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

(十三)第十三条 不受指导数和距离限制的相关情形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相关情形

(十四)第十四条 不受指导数限制且享受间距限制标准减少为30米的相关情形

(十五)第十五条 不受指导数限制且享受间距限制标准减半的相关情形

(十六)第十六条 不受指导数限制但受距离限制的相关情形

(十七)第十七条 受指导数限制但享受间距限制标准减半的相关情形

(十八)第十八条 受指导数限制但享受间距限制标准缩减20%的相关情形

(十九)第十九条 不受指导数和距离限制但市烟草专卖局应组织开展集体讨论的情形

(二十)第二十条 雪茄烟专卖店的合理布局条件

(二十一)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情形

(二十二)第二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户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影响的规定

(二十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相关名词定义解释

(二十四)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间距测量标准

(二十五)第三十一条 法律救济

(二十六)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

(二十七)第三十三条 实施及废止

 

 

大连市庄河市烟草专卖局    

20255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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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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