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LGCG******
二、项目名称:2025年度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及东西部劳务协作活动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龙港市彩虹大道平等小区C1幢6号一层
被投诉人 1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地址:龙港市世纪大道行政副中心2号楼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中驰御景园7-9-11幢101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县路279号B座914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有限公司对2025年度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及东西部劳务协作活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GCG******,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正式受理投诉。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第二项管理体系情况: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内容包含******委员会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事实依据:************委员会查询结果均已在20************委员会******委员会官方网站截图、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行为。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条例,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将承担法律责任。这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同样会受到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采购活动等处罚。投诉请求:******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有限公司辩称:
******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初次获证日期******有限公司此项不得分,最终得分为81.27分,依旧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此情况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故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的说明:
******有限公司在标书技术资信部分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 2024 年3月 28日到 2027年3月27日,但中间因为相关人员离职未交接好,导致我们在投标的时候证书显示暂停。
第二,毕竟作为民营企业,招投标是我们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不单单只有这个标,我们每个月都有很多的标要投。我们在6月13日得知被第二名质疑时,公司总经理和项目经理第一时间进行证书查询,才发现证书确实暂停了,并及时跟招标公司解释原因,同步启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年审工作,因为6月下旬我们公司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标要投(均已中标)。经过团队与专业机构的沟通与协作,证书已于6月27日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有效。
******有限公司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作为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LGCG******),2025年5月30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6月11日09:30响应文件开启,共有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予以书面答复,答复认为质疑事项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故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合同目前尚未签订。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六部分 评审办法 评分标准(二)技术资信综合评分80分
2 | 管理体系情况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内容包含职业中介等相关内容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 ******委员会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
三、2025年度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及东西部劳务协作活动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技术评分明细表
标项 | 供应商名称 | 专家1 | 专家2 | 专家3 | 商务技术得分 | 报价得分 | 总分 |
1 | ******有限公司 | 67.3 | 73.5 | 61.0 | 67.27 | 20.0 | 87.27 |
1 | ******有限公司 | 59.3 | 67.3 | 51.5 | 59.37 | 15.0 | 74.37 |
1 | ******有限公司 | 40.5 | 41.8 | 33.0 | 38.43 | 15.38 | 53.81 |
1 | ******有限公司 | 38.7 | 39.5 | 30.0 | 36.07 | 15.79 | 51.86 |
******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和答复进行******有限公司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有限公司已承认其为事实。
******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及其回复函附件提供的证书年审证明进行******有限公司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限公司已书面说明了证书“暂停”的原因,并提供了相关认证机构对上述证书已完成年******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经于2025年6月25日恢复“有效”状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7.2.3条“认证机构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开启响应文件当天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处于“暂停”状态,不能有效响应评分标准中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已经过期,不应得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虽然在开启响应文件当天处于“暂停”状态,但均为真实且在有效期内,并非故意伪造、提交虚假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审查,认为质疑事项属实,但未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的,或虽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但情节轻微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如尚可改正的,被质疑人应当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已不能改正,************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的******有限公司的最终得分应为:81.27分,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5年度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及东西部劳务协作活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GCG******)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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